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深龙法坂民初字第171号
原告广州市神丰钢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市华顺钢管钢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审理原告广州市神丰钢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华顺钢管钢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查封、冻结被告深圳市华顺钢管钢带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229828.2元的财产,深圳市康利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2015-龙)康保第48号财产保全担保函,自愿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广州市神丰钢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告深圳市华顺钢管钢带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229828.2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曾海林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