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阡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中天珍源建设有限公司与通海县人民医院、中建西南产业投资(云南)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0423民初1489号 原告(反诉被告):中天珍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贵安国际数字化产业园一期(E时代)1号楼1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EE6EF5E。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说雨、***(实习),重庆百君(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王说雨系特别授权代理,***系一般代理。 被告(反诉原告):通海县人民医院,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秀山镇富善巷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304234320290773。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瀛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反诉第三人):中建西南产业投资(云南)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北京路金江小区旭苑C4栋二**3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MA7GHJK65K。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男,1990年7月31日生,回族,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反诉第三人):云南阡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春苑小区春光里11幢1**6层6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0522186267。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男,1972年9月20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中天珍源建设有限公司(中天珍源公司)与被告通海县人民医院(通海县医院)、中建西南产业投资(云南)有限公司(中建西南公司)、云南阡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仟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25日立案受理后,被告通海县医院于2023年10月11日反诉,本院经审查予以受理。2023年10月27日,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说雨、***,被告通海县医院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中建西南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阡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庭审后,本院根据审理情况对案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向原告进行释明并要求作相应变更。原告申请给予时间进行和解,如和解未果再予变更。2023年12月4日,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同日,被告通海县医院申请撤回反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诉和反诉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中天珍源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通海县人民医院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19052元,减半收取计9526元,由原告中天珍源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费12800元,减半收取计6400元,由被告通海县人民医院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黄从发 书 记 员 王 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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