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京0111民初8803号
原告北京厚德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长虹西路翠柳东街1号-2130。
法定代表人胡景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雪松,男,1970年1月14日生,蒙古族,系原告单位职员。
被告北京天下佳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雁翅镇田庄办事处院内30号。
法定代表人刘有祥,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厚德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肖海珅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贾福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