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下佳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天下佳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中建恒发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0107民初3041号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天下佳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雁翅镇田庄办事处院内30号。

法定代表人:王希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屈子英,北京市汇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玉,女,1987年10月3日出生,北京天下佳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职员,住公司宿舍。

被告(反诉原告):北京中建恒发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28号院4号楼12层1515-1516(园区)。

法定代表人:刘媛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传巍,北京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竹元,女,1982年12月19日出生,北京希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天下佳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下佳城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北京中建恒发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恒发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法官贾艳杰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天下佳城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屈子英、刘海玉,被告(反诉原告)中建恒发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传巍、张竹元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天下佳城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各项费用370072.95元;2、判令被告支付利息(以29.5万元为基数,按月2%标准,从2018年6月12日起计算至2021年4月20日止);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3月13日天下佳城公司与中建恒发公司签订《建筑企业资质委托代理协议》,协议签订后,天下佳城公司全面履行了协议义务,可中建恒发公司违约未完成资质申请办理的工作,无奈2018年4月1日双方签订《资质申请合同补充合同》,明确:因中建恒发公司原因,导致天下佳城公司申办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专项乙级设计资质未取得。中建恒发公司再次承诺,2018年6月10前将全部资质办理完毕,否则无条件将已收取天下佳城公司各项费用29.5万元,在2018年6月12日前退还,逾期按照月2%标准支付利息,故诉至法院。

被告(反诉原告)中建恒发公司答辩称:一、相关委托代理协议、补充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背了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属无效,天下佳城公司对应承担合同无效的全部责任;二、相关补充合同经天下佳城公司篡改,与事实严重不符,明显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义务,属于格式条款,应属无效,中建恒发公司未收到该合同中约定的29.5万元,没有返还义务,天下佳城公司要求返还,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三、相关补充合同约定中建恒发公司为天下佳城公司垫资12万元,该12万元已经由中建恒发公司替天下佳城公司支付完毕,天下佳城公司应予返还。

被告(反诉原告)中建恒发公司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反诉原、被告签订的《建筑企业资质委托代理协议》、《资质申请合同补充合同》无效; 2、反诉被告返还反诉原告垫资费用12万元;3、判令反诉被告支付利息(以12万元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8月16日起至反诉被告付清之日止,按银行业同业拆借利率计算);4、判令反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反诉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3月13日,反诉原告和被告签订《建筑企业资质委托代理协议》,2018年4月1日双方又签订《资质申请合同补充合同》,约定反诉原告为反诉被告申请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专项乙级设计资质证书,反诉原告预先全额垫付2018年反诉被告7位挂靠人员证书费用12万元。反诉原、被告签订的相关合同,约定在反诉被告不具备法律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的情况下,委托反诉原告寻找具有相应资质人员挂靠在名下,该约定应属无效。反诉被告应返还反诉原告垫资12万元并支付利息。

针对被告(反诉原告)中建恒发公司的反诉,原告(反诉被告)天下佳城公司答辩称:坚持起诉意见,不同意被告的反诉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3月13日,天下佳城公司(甲方)与中建恒发公司(乙方)签订《建筑企业资质委托代理协议》,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协助申请建筑装饰工程专项设计乙级新办的相关信息咨询、技术指导、资料整理及提交审批,乙方负责为甲方整理报批资质所需材料、内容审查及提交审批等相关工作,甲乙双方达成协议在约定期限内完成资质申请办理工作,并交付甲方使用,资质总合同金额15万元,合同生效一周内支付7.5万元,取资质证书后支付7.5万元。该协议另就双方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了约定。

上述协议签订后,天下佳城公司向中建恒发公司支付了7.5万元资质服务费用及12万元人员费用。

2018年,天下佳城公司(甲方)与中建恒发公司(乙方)签订《资质申请合同(补充合同)》,约定:因乙方在2017年为甲方申请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专项乙级设计资质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未能按照原有计划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经过双方协定继续履行2017年签订的申办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专项设计乙级资质协议。现因人员证书到期,需要甲方支付申办资质中所需人员证书费用12万元,2017年的人员费用甲方已支付,经双方协商后,乙方表示同意2018年的7人工程师费用由乙方预先全额垫资申请资质,同时甲方同意待全部资质证书取得后,甲方将乙方垫资的12万元费用及资质代办尾款7.5万元一次性支付乙方,共19.5万元。根据乙方承诺到2018年6月10日前将全部相关资质办理完成,交付甲方使用,乙方在2018年6月10日之前未办理完成全部资质证书并交付甲方正常使用,乙方无条件将已收取甲方的各项费用合计29.5万元在2018年6月12日之前退予甲方,逾期未全额支付,以29.5万元为基数,按照月2%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经询问,中建恒发公司陈述其未能在前述补充合同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成全部相关资质,天下佳城公司陈述前述补充合同涉及的29.5万元包含12万元人员费用、7.5万元资质服务费用以及10万元人员社保费用。

上述事实,有委托代理协议、补充合同、转账记录、收据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本案中,案涉补充合同已明确中建恒发公司办理相应资质证书的期限及未如期办理的相应后果,现中建恒发公司未能如期办理相应资质证书,中建恒发公司应依约支付相应款项,中建恒发公司逾期支付,亦应依约支付逾期利息。

天下佳城公司虽主张要求中建恒发公司退还370072.95元,但案涉补充合同已明确了退还数额,视为双方就相应数额已协商一致,故对中建恒发公司应支付数额,本院认定为29.5万元,相应逾期利息亦以该数额计算。天下佳城公司主张逾期利息计算至2021年4月20日,本院对此不持异议。

中建恒发公司主张案涉委托代理协议及补充合同无效,但该相应协议及补充合同系双方协商而成,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相应条款亦不属于格式条款范畴,对该相应主张本院不予采信。中建恒发公司主张案涉补充合同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但其提供的相应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主张,对该相应主张本院亦不予采信。案涉补充合同中明确的退还数额包含了相应人员社保费用,虽该人员社保费用并非中建恒发公司收取,但如前所述,应视为双方就案涉代理协议后续处置事宜协商一致的结果,本院对此不持异议。综上,本院对中建恒发公司全部反诉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中建恒发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7日内支付北京天下佳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9.5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29.5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标准,自2018年6月12日起计算至2021年4月20日);

二、驳回北京天下佳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北京中建恒发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2863元,由北京中建恒发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直接给付北京天下佳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反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北京中建恒发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限内,提出上诉却拒不交纳或逾期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未提出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贾艳杰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