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下佳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中建恒发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北京天下佳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1民终50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北京中建恒发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28号院4号楼12层1515-1516(园区)。

法定代表人:刘媛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传巍,北京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竹元,北京希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天下佳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雁翅镇田庄办事处院内30号。

法定代表人:王希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屈子英,北京市汇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玉,女,北京天下佳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职员。

上诉人北京中建恒发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恒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天下佳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下佳城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7民初30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建恒发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中建恒发公司一审全部反诉请求。主要事实和理由:1.案涉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第十四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职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本案双方签订的《建筑企业资质委托代理协议》、《资质申请合同补充合同》约定天下佳城公司在不具备法律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的情况下,委托中建恒发公司寻找有相应资质人员挂靠其名下,上述协议内容旨在规避法律关于建筑业从业资格的规定,违反前述建筑法相关规定,应属无效。2.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应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本案参照该规定,案涉合同应为无效合同。3.案涉《建筑企业资质委托代理协议》、《资质申请合同补充合同》企图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资质,违背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认定为无效合同。中建恒发公司找了七个具有相关证书的工程人员,天下佳城公司为这些人员办理了社保手续,但该七人并未参与到天下佳城公司的工作中。如果天下佳城公司实时设计施工,工程的质量与安全无法得到保障,故案涉《建筑企业资质委托代理协议》、《资质申请合同补充合同》违背了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属无效。4.《资质申请合同补充合同》并非中建恒发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条款经天下佳城公司篡改,与事实严重不符,应属无效。中建恒发公司未收到合同约定的29.5万元款项。10万元社保费用由天下佳城公司直接交到社保单位,中建恒发公司并未收取。中建恒发公司为天下佳城公司垫资12万元,天下佳城公司在合同无效后应当赔偿或返还。5.一审应当综合考虑中建恒发公司未能如期办理资质证书的真正原因及实际收款金额,一审片面认定中建恒发公司应支付相应款项金额及逾期利息,属于事实认定错误。中建恒发公司系因行政管理部门系统升级等政策原因,导致2018年未能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且2018年实际收款金额仅为7.5万元。《资质申请合同补充合同》第三条属于格式条款,加重了中建恒发公司的责任,免除了天下佳城公司的责任,应作不利于天下佳城公司的解释。6.天下佳城公司并未实际向中建恒发公司支付29.5万元,中建恒发公司能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造成的损失仅为7.5万元及费用。且依据《建筑企业资质委托代理协议》,7名人员的社保费用及12万元的人员费用无需返还。7.天下佳城公司明知资质作假违法违规、建筑资质不允许代办,依然采用违规手段代办资质,应自行承担商业风险和违规风险,其要求中建恒发公司承担责任,有违公平原则。8.从代理角度而言,天下佳城公司为委托人、被代理人,中建恒发公司为代理人,虚假建筑装饰工程乙级资质之需求及后果均由天下佳城公司创设及享有,其应对合同缔约承担全部过错。

天下佳城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

天下佳城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中建恒发公司支付天下佳城公司各项费用370072.95元;2、判令中建恒发公司支付利息(以29.5万元为基数,按月2%标准,从2018年6月12日起计算至2021年4月20日止);3、诉讼费由中建恒发公司承担。

中建恒发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中建恒发公司与天下佳城公司签订的《建筑企业资质委托代理协议》、《资质申请合同补充合同》无效;2、天下佳城公司返还中建恒发公司垫资费用12万元;3、判令天下佳城公司支付利息(以12万元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8月16日起至天下佳城公司付清之日止,按银行业同业拆借利率计算);4、判令天下佳城公司承担本案全部反诉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3月13日,天下佳城公司(甲方)与中建恒发公司(乙方)签订《建筑企业资质委托代理协议》,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协助申请建筑装饰工程专项设计乙级新办的相关信息咨询、技术指导、资料整理及提交审批,乙方负责为甲方整理报批资质所需材料、内容审查及提交审批等相关工作,甲乙双方达成协议在约定期限内完成资质申请办理工作,并交付甲方使用,资质总合同金额15万元,合同生效一周内支付7.5万元,取资质证书后支付7.5万元。该协议另就双方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了约定。

上述协议签订后,天下佳城公司向中建恒发公司支付了7.5万元资质服务费用及12万元人员费用。

2018年,天下佳城公司(甲方)与中建恒发公司(乙方)签订《资质申请合同(补充合同)》,约定:因乙方在2017年为甲方申请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专项乙级设计资质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未能按照原有计划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经过双方协定继续履行2017年签订的申办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专项设计乙级资质协议。现因人员证书到期,需要甲方支付申办资质中所需人员证书费用12万元,2017年的人员费用甲方已支付,经双方协商后,乙方表示同意2018年的7人工程师费用由乙方预先全额垫资申请资质,同时甲方同意待全部资质证书取得后,甲方将乙方垫资的12万元费用及资质代办尾款7.5万元一次性支付乙方,共19.5万元。根据乙方承诺到2018年6月10日前将全部相关资质办理完成,交付甲方使用,乙方在2018年6月10日之前未办理完成全部资质证书并交付甲方正常使用,乙方无条件将已收取甲方的各项费用合计29.5万元在2018年6月12日之前退予甲方,逾期未全额支付,以29.5万元为基数,按照月2%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经一审法院询问,中建恒发公司陈述其未能在前述补充合同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成全部相关资质,天下佳城公司陈述前述补充合同涉及的29.5万元包含12万元人员费用、7.5万元资质服务费用以及10万元人员社保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本案中,案涉补充合同已明确中建恒发公司办理相应资质证书的期限及未如期办理的相应后果,现中建恒发公司未能如期办理相应资质证书,中建恒发公司应依约支付相应款项,中建恒发公司逾期支付,亦应依约支付逾期利息。

天下佳城公司虽主张要求中建恒发公司退还370072.95元,但案涉补充合同已明确了退还数额,视为双方就相应数额已协商一致,故对中建恒发公司应支付数额,一审法院认定为29.5万元,相应逾期利息亦以该数额计算。天下佳城公司主张逾期利息计算至2021年4月20日,一审法院对此不持异议。

中建恒发公司主张案涉委托代理协议及补充合同无效,但该相应协议及补充合同系双方协商而成,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相应条款亦不属于格式条款范畴,对该相应主张一审法院不予采信。中建恒发公司主张案涉补充合同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但其提供的相应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主张,对该相应主张一审法院亦不予采信。案涉补充合同中明确的退还数额包含了相应人员社保费用,虽该人员社保费用并非中建恒发公司收取,但如前所述,应视为双方就案涉代理协议后续处置事宜协商一致的结果,一审法院对此不持异议。综上,一审法院对中建恒发公司全部反诉请求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判决:一、北京中建恒发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7日内支付北京天下佳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9.5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29.5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标准,自2018年6月12日起计算至2021年4月20日);二、驳回北京天下佳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北京中建恒发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在二审中查明:1、天下佳城公司认可由中建恒发公司找来案涉七名工程人员为其办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专项乙级设计资质,案涉七名工程人员并非天下佳城公司员工,未在天下佳城公司工作过,与天下佳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天下佳城公司未见过该七名工程人员。天下佳城公司为案涉七名工程人员缴纳社保是依据中建恒发公司向其提交的该七名工程人员的身份信息,缴纳完毕后再将社保权益信息发送给中建恒发公司。2、天下佳城公司对《资质申请合同补充合同》所涉及的“人员证书费用”的涵义不清楚,主张并非案涉七名工程人员挂靠费用。中建恒发公司要求天下佳城公司再支付12万元,天下佳城公司至于12万元的名义天下佳城公司并未在意。

此外,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纠纷发生于民法典实施之前,故仍应适用当时法律、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该规定,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内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该合同应被认定为无效。本案中,天下佳城公司与中建恒发公司签订《建筑企业资质委托代理协议》、《资质申请合同补充合同》,委托中建恒发公司为其申报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专项乙级设计资质,由中建恒发公司联系具有相关执业资格人员,并利用上述人员的执业资格获取从事建筑活动的资质,而非实际与相关人员形成劳动关系并安排上述人员实际从事建筑活动;中建恒发公司在明知受托事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下,积极接受委托并实际为其联系相关人员进行办理。天下佳城公司与中建恒发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建筑施工与安全领域的资格资质,扰乱了建筑行业秩序,规避了法律法规对于建筑施工资质和安全的管理,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据此,双方签订的《建筑企业资质委托代理协议》、《资质申请合同补充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天下佳城公司以不正当形式追求资质证书,中建恒发公司为盈利积极从事违法受托行为,双方对《建筑企业资质委托代理协议》、《资质申请合同补充合同》无效之后果,均存在过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天下佳城公司向中建恒发公司实际交付的19.5万元,中建恒发公司应当予以返还。综合考虑合同的现实履行状况及双方过错程度,天下佳城公司为案涉七名工程人员缴纳的社保费用10万元,由中建恒发公司负担5万元,天下佳城公司自身负担5万元;天下佳城公司主张的利息损失,由自身承担,中建恒发公司不再对此承担责任。

鉴上所述,中建恒发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7民初3041号民事判决;

二、北京中建恒发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7日内支付北京天下佳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4.5万元;

三、驳回北京天下佳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北京中建恒发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2863元,由北京中建恒发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由北京天下佳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863元;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北京中建恒发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北京中建恒发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由北京天下佳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7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唐述梁
审  判  员   梁 睿
审  判  员   张 静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法 官 助 理   王晓韬
书  记  员   付鑫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