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103执579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8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
被执行人本溪普天防雷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溪湖东路。
法定代表人张希刚。
被执行人本溪普天防雷检测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佛子岭路18号德利东盟国际文化广场。
法定代表人潘跃新。
关于**申请执行本溪普天防雷检测有限公司、本溪普天防雷检测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本溪普天防雷检测有限公司、本溪普天防雷检测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现因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本溪普天防雷检测有限公司、本溪普天防雷检测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刘中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蓝 娟
书 记 员 朱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