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普天防雷检测有限公司

某某、本溪普天防雷检测有限公司、本溪普天防雷检测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103执579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8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

被执行人本溪普天防雷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溪湖东路。

法定代表人张希刚。

被执行人本溪普天防雷检测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佛子岭路18号德利东盟国际文化广场。

法定代表人潘跃新。

关于**申请执行本溪普天防雷检测有限公司、本溪普天防雷检测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本溪普天防雷检测有限公司、本溪普天防雷检测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现因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本溪普天防雷检测有限公司、本溪普天防雷检测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刘中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蓝 娟

书 记 员 朱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