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普天防雷检测有限公司

某某、本溪普天防雷检测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本溪普天防雷检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103民初891号

申请人:**,女,198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

委托代理人:韦玉涛,广西君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巫超,广西君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本溪普天防雷检测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昊然风景小区**楼**。

负责人:潘跃新。

被申请人:本溪普天防雷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住所地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溪湖东路********v>

法定代表人:张希刚。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本溪普天防雷检测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本溪普天防雷检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本溪普天防雷检测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本溪普天防雷检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9374.93元的财产,申请人**自愿以其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812.5元,为其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812.5元;

二、查封被申请人本溪普天防雷检测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本溪普天防雷检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9374.93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玉萍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程倩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