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5民初2215号
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力源建材部,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实德(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实德(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愈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
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力源建材部与被告广东愈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力源建材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招 伟 妍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