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愈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广东愈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118民初10568号 原告:***,男,197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愈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人民路那站巷24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以上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广安路3619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系公司的员工。 原告***诉被告***、广东愈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愈强公司”)、中铁二十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及***、愈强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中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愈强公司支付原告2021年4月20日至2022年1月15日劳务报酬45877元;二、劳务期间被告愈强公司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要求被告愈强公司支付原告2021年5月20日起至2022年1月15日劳务报酬78502元;三、被告支付法定节假日4天3倍应加部分劳务报酬2740元;四、被告中铁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五、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明确诉讼请求为:一、三被告支付原告2021年4月20日至2022年1月15日的劳务费用45877元;二、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广州市增城区广州恒大***首期工程一标段发包给中铁公司,中铁公司将该项目首期水电预埋工程分包给愈强公司。***为***所在工程项目的现场负责人,且愈强公司出具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中明确***为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全权代表愈强公司与中铁公司在该项目的相关工作。平时***安排**及***两人负责工地现场工作安排、监督记考勤。原告在2021年4月20日至2022年1月15日期间,受雇于愈强公司在该项目中任防雷,套管烧焊工作。因被告拖欠原告劳务费及各项经济损失,经多次催收未果,特向法院起诉,望判如所请。 被告***、愈强公司共同答辩称:一、原告的劳务报酬是与***约定而非**,劳务报酬标准应为300元/天,最后工作日为2022年1月15日。二、关于拖欠劳务费的数额问题,原告的管理人员及业主代发,请求予以扣除已经实际支付的42590元。三、原告主张劳动关系而诉请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劳务报酬差额、加班劳务报酬的主张,于法无据。庭审中,被告***、愈强公司补充以下答辩意见:经核算,尚欠原告的数额为24460元。 被告中铁公司辩称:一、我司与愈强公司存在合法分包关系,我司是涉案工地的总包单位,将部分劳务依法发包给愈强公司,系合法分包,原告是愈强公司聘请及管理施工人员,其权利义务与我司无关。我司与愈强公司不存在任何违法分包的事实,并无任何过错,我司依法不应承担责任;二、原告是愈强公司招聘管理,与我司无任何关系,我司已尽了监管督促发放劳务报酬的义务,不应承担责任。请求驳回原告要求我司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中铁公司承包广州恒大紫荆学府施工项目后,将首期水电工程项目分包给愈强公司。2021年1月1日,愈强公司与***签订劳务承包合同,将涉案项目范围内水电预埋工程交由***施工、管理,合同执行时间为2021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由***在合同范围内自负盈亏。2021年4月20日,原告到***承接的工地从事焊工工作。原告与***(微信名:斌哥)聊天记录载明: 2022年1月23日,“原告:报告**,1月11日收到1.5W,1月22日收到3K,这样还有44223.4元未结清。***:我问一下,我问一下”。经质证,***、愈强公司对2022年1月23日的聊天记录没有异议。 原告主张2021年4月20日至2021年7月31日期间的劳务报酬为320元/工,每工9小时,加班7小时按一个工计算,该期间总工时为94.93工;自2021年8月起,劳务报酬调整为350元/工,2021年8月1日至2022年1月15日期间的总工时为164.93工,故诉请期间应发劳务报酬为88827元(计算公式:94.93工×320元/工+164.93工×350元/工+最后伙食补助725元),原告自认已经收到劳务报酬42950元,故主张被告仍拖欠其劳务报酬45877元未付(计算公式:88827元-42950元)。 ***、愈强公司则主张原告的劳务报酬标准为300元/工,原告在诉请期间总工时为223.5工,因管理人员及业主代发42590元,故仅拖欠原告劳务报酬24460元(计算公式:300元/工×223.5工-42590元)。 本院认为,本案在立案时确定的案由为劳动争议纠纷,但经审理,应为劳务合同纠纷,本院对案由予以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现***受雇佣后,进入涉案工地从事焊工工作,其有要求雇主***支付劳动报酬的权利。根据原告与***的微信聊天记录,***仍拖欠***在2021年4月20日至2022年1月15日期间的劳务报酬44223.4元未付,***在该微信聊天记录中亦未予以否认,故本院确认***拖欠***上述期间的劳务报酬为44223.4元。原告主张超过前述数额的劳务报酬,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愈强公司和中铁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的认定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本案中,中铁公司作为涉案工程的总包单位,将涉案劳务部分发包给愈强公司,现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中铁公司与愈强公司之间存在违法分包的事实,故原告主张中铁公司对前述欠付劳务报酬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现愈强公司将其水电预埋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个人***,违反前述法律规定,故愈强公司应对***欠付原告的前述劳务报酬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七百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劳务报酬44223.4元; 二、被告广东愈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第一判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3元,由被告***、广东愈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