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技术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一建设有限公司与玉门中尚明德光热发电有限公司、中国技术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8)豫0203民初1720号之一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一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玉门中尚明德光热发电有限公司、中国技术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一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中国技术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杨 琳 审 判 员  夏 天 代理审判员  徐志超
书 记 员  王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