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技术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技术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顺峰乡村休闲俱乐部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民事判决书
(2020)京0114民初8292号
原告中国技术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进出口公司)与被告北京顺峰乡村休闲俱乐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峰俱乐部),被告顺峰投资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进出口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玉红、戴林,被告顺峰俱乐部和投资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兰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与顺峰俱乐部签订的《会员章程》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章程内容除第七条(3)的内容外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会员章程》第七条(3)规定入会费任何情况下均不予退还(入会时俱乐部有承诺以及本章程有规定的除外)。该条款属于格式条款,违反相关规定,应属无效条款。原告按照约定交纳了入会费及会员管理费,顺峰俱乐部亦应按照约定提供场地、设施及相应服务,故原告与顺峰俱乐部之间已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现顺峰俱乐部因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被通知退出高尔夫球场,原告在较长时间内无法按照约定享受到相应的服务,且顺峰俱乐部目前无法明确是否可以恢复营业以及恢复营业的时间,致原告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故原告主张解除双方间的服务合同关系,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除本案之诉外,本院并未通过其他书面形式通知顺峰俱乐部解除服务合同,故本院认定顺峰俱乐部收到本案起诉书之日即2020年8月15日为合同解除之日。 关于合同解除后入会费退还的问题。按照《会员章程》的规定原告所获得的会员资格没有期限约定,依据顺峰俱乐部的《营业执照》注明:顺峰俱乐部的营业期限自1994年4月28日至2044年4月27日,故本院认定会员资格可使用至2044年4月27日。现原告无法享受相应服务,故其所交纳的入会费应予退还。原告在拥有会员资格后,享受服务时所交纳的费用与普通人员不同,享有一定的优惠。虽然会员每年另交纳一定数额的年费,但考虑到高尔夫球场的日常运营的维护成本较高、维护标准较高,仅靠年费难以维持正常的维护运营费用,故本院依据顺峰俱乐部所提供的服务及收费情况、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在返还入会费的数额上酌情予以扣减。扣减数额依据原告的入会时间与2044年间的差额及原告实际享受服务的时间进行扣减。顺峰俱乐部辩称其于2017年3月收购了位于大兴区的宝兴高尔夫球场百分之八十的股份,顺峰俱乐部会员在宝兴球场享受全部会员待遇,宝兴球场在2019年10月因为永定河改造停业,包括原告在内的会员享受了两年的会员待遇,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会员章程》约定俱乐部地点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十三陵水库南岸,而顺峰俱乐部让其会员去大兴的宝兴球场享受会员待遇,系变更了合同内容,需双方重新达成一致意见才能视为合同变更,庭审中,进出口公司称没有人告知过可以去宝兴球场享受会员待遇,顺峰俱乐部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告知过进出口公司可以去宝兴球场享受会员待遇且征得了进出口公司的同意,故对顺峰俱乐部的该项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本院酌定顺峰俱乐部应退还进出口公司会员费1 288 500元。进出口公司主张顺峰俱乐部支付会员费利息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进出口公司主张投资公司在其出资不实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的问题,根据北京中京泰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投资公司已经完成了出资义务,故进出口公司以股东出资不实为由主张投资公司承担补充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顺峰俱乐部于2005年正式对外经营。2007年10月10日,进出口公司签署了顺峰俱乐部拟定的《会员章程》,该章程中写明:第七条收费标准,(1)会籍申请人入会时应缴纳入会费,入会后每年定期缴纳年费(细则另定);(2)俱乐部有权随时调整入会费价格和会员年费的收取标准及收取办法。(3)入会费系本俱乐部日常管理经营之费用,任何情况下均不予退还(入会时俱乐部有承诺以及本章程有规定的除外)。该章程还对会员资格终止、会籍转让等内容进行了规定。2007年10月10日,进出口公司通过银行转账一次性交纳会籍费人民币1 625 000元。2015年3月24日,北京市昌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向顺峰俱乐部发出《北京市昌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北京顺峰乡村休闲俱乐部高尔夫球场退出的通知》(昌发改发[2015]5号文件),通知中写明:顺峰俱乐部高尔夫球场及其所属地上物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规定,请贵球场于2015年4月底前基本完成发球台、标志标示、宣传栏等与高尔夫球场功能有关的构筑物的拆除,5月底前完成高尔夫球场的退出。2015年4月底起,顺峰俱乐部停止营业,无法向原告提供相关服务。庭审中,顺峰俱乐部表示目前无法明确是否可以恢复营业以及恢复营业的时间。 另查,会员分记名会员、不记名会员、公司会员、个人会员。记名会员只允许本人使用。会籍无期限,可转让、继承。会员消费时消费价格与非会员有区别,享有一定优惠。服务内容无区别。顺峰俱乐部的营业期限自1994年4月28日至2044年4月27日。2014年9月26日,北京市工商局昌平分局以京工商昌处字(2014)第1078号处罚决定书认定:顺峰俱乐部存在“经营者在消费合同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被罚款5000元。 投资公司为顺峰俱乐部的股东之一,其认缴出资金额为12 498 750美元。2016年1月4日,北京中京泰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编号为中京泰验字[2016]1-56号验资报告,验资报告载明,截至2016年1月4日,投资公司认缴出资金额12 498 750美元,实缴出资额12 498 750美元。 本案受理后,本院以邮寄方式向顺峰俱乐部送达了起诉书,顺峰俱乐部于2020年8月15日签收了起诉书。 上述事实,有转账记录、会员卡、《会员章程》、北京市昌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的通知、工商档案查询、营业执照、验资报告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一、中国技术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顺峰乡村休闲俱乐部有限公司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于2020年8月15日解除; 二、被告北京顺峰乡村休闲俱乐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中国技术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会员费1 288 500元; 三、驳回中国技术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13元,由原告进出口公司负担1515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顺峰乡村休闲俱乐部有限公司负担819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安玉霞
书  记  员   陈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