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技术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

常州金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中国技术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34459号 原告:常州金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春江镇安宁路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魏桥铝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邹平县经济开发区工业六路。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技术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21号久***。 法定代表人:***。 常州金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山东魏桥铝电有限公司、中国技术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9日立案。原告常州金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州金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金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 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