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润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润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802民初9653号 原告:***,男,198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市上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文彬,福建津都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发,男,1974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市上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创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省润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新罗区中城街道凤凰路1号才建集团2幢第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056137970U。 法定代表人:雷梓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发、福建省润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因原、被告双方拟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1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拟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自愿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发、福建省润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  莉  娜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温宜橦(代) 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申请撤诉】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范围】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