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利安欣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2民终619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从军,北京正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利安欣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北路甲79号(冠京饭店6层)。
法定代表人:张淑琴,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福成,男,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利安欣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安造价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6民初46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0年7月6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时 霈
审 判 员 王 磊
审 判 员 胡珊珊
二○二○年七月六日
法 官 助 理 余 未
书 记 员 李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