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利安欣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利安欣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2民终619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从军,北京正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利安欣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北路甲79号(冠京饭店6层)。

法定代表人:张淑琴,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福成,男,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利安欣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安造价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6民初46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0年7月6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时 霈
审  判  员   王 磊
审  判  员   胡珊珊

二○二○年七月六日

法 官 助 理   余 未
书  记  员   李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