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利安欣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利安欣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 京0106民初4650号

 

原告:***,女,196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从军,北京正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利安欣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北路甲79号(冠京饭店6层)。

法定代表人:张淑琴,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福成,男,1976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北京利安欣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

原告***与被告北京利安欣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安造价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祁从军,被告利安造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福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2019年9月至2019年10月的工资10 460元;2. 判令被告支付2019年10月1日至2019年10月7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26 631元(详见证据5加班工资统计表,加班天数应该是7天);3. 判令被告支付2019年5月5日至2019年10月绩效提成工资389 603元。事实与理由:本人于2019 年5 月5 日入职北京利安欣达工程造价有限公司,担任项目经理岗位,双方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9年5月5日至2020年5月4日, 入职前,面试时,约定工资10 000元,提成60%,每月15日前发放上月自然月工资。2019年10月国庆节前, 经理李福成要求本人于十一七天假期加班,画津滨大挂2016-3地块工程的构造柱;10月8日上班, 我告诉他工作都加班完成了, 下午李福成就以本人5月5日入职后, 工程项目一直没有回款的原因, 通知本人于2019年9月停发工资。工作期间,北京利安欣达工程造价有限公司安排我延时加班102.25小时,休息日加班14天,其中7天是国庆节假期,公司未安排倒休也未支付加班工资。另工作期间也未安排我休年假。本人工作到2019年10月8 日,工资发放到2019年8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诉至法院。

被告利安造价公司辩称:双方签订的合同名为劳动合同,实际为劳务合同,因原告已经退休,不能签订劳动合同,不应适用劳动法的规定。公司采取计时工资制度,执行绩效提成工时制度,并且按照绩效高低实行浮动薪酬制度,每月15日预支薪酬。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判决驳回。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出示的北京市企业职工退休证显示:***符合北京市政府1998年第2号令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养老条件,经批准退休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发证机关为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退休时间2000年7月,职务工种是中级,参加工作时间是1989年7月。2019年5月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9年5月5日至2020年5月4日,担任造价岗位。

***2019年10月向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2019年10月31日,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人主体不适格为由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本院认为:***2019年5月入职利安造价公司时,其已经办理了退休手续;且此时***已经52岁,也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与利安造价公司之间不可能形成劳动关系,利安造价公司亦不认可与***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主张其与被告之间的用工关系为劳动合同关系,并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予以调整,没有法律依据;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袁 艳 玲   

 

 

 

 

二○二○年 五 月 十二 日  

 

书  记  员  高 燕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