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某某鸿建材经销部与北京利安欣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6民初37638号
原告: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鸿建材经销部,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泰科(天津)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利安欣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北路甲79号(冠京饭店6层)。
法定代表人:张淑琴。
原告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鸿建材经销部与被告北京利安欣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鸿建材经销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鸿建材经销部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鸿建材经销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2188元,由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鸿建材经销部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