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502执保960号
申请人:聊城穗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中鸿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
负责人:***,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利安欣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张淑琴,董事长。
申请人聊城穗泰商贸有限公司起诉被申请人中鸿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北京利安欣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54000元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中鸿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北京利安欣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4000元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60元,由聊城穗泰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