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02民初8142号
原告:聊城穗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古楼办事处水晶**西区公寓楼11号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聊城商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柳园街道办事处柳园南路柳园小区南区5号楼3**10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中鸿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绿地滨湖国家城一区3号楼707室。
主要负责人:***,经理。
被告:北京利安欣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北路甲79号(冠京饭店6层)。
法定代表人:张淑琴,董事长。
原告聊城穗泰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聊城商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中鸿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北京利安欣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原告聊城穗泰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聊城穗泰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聊城穗泰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18元,减半收取计559元,由聊城穗泰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穆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02民初8142号
原告:聊城穗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古楼办事处水晶**西区公寓楼11号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聊城商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柳园街道办事处柳园南路柳园小区南区5号楼3**10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中鸿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绿地滨湖国家城一区3号楼707室。
主要负责人:***,经理。
被告:北京利安欣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北路甲79号(冠京饭店6层)。
法定代表人:张淑琴,董事长。
原告聊城穗泰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聊城商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中鸿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北京利安欣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原告聊城穗泰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聊城穗泰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聊城穗泰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18元,减半收取计559元,由聊城穗泰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穆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