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利安欣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北京利安欣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与北京和兴东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6民初12206号 原告:北京利安欣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北路甲73号(冠京饭店6层)。 法定代表人:张淑琴,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建纬(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建纬(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和兴东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隆盛大街6号院1号楼3层304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利安欣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和兴东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北京利安欣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利安欣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利安欣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梁 艳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