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6民初10607号
本院2021年9月10日对原告徐州A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际建设(深圳)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上海B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沪0116民初10607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判决书第五页“本案案件受理费2778元、鉴定费29000元,由原告负担2378元、被告负担29400元。”更正为“本案案件受理费2778元、鉴定费49000元,由原告负担2378元、被告负担49400元。”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孙匆匆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四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笔误是指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