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平县三环联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西平县三环联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明辉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豫0184执3670号
申请执行人:西平县三环联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平县柏城镇北大街125号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17374444311(1-2)。
法定代表人:张三华,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焦胜宇、吴亚楠,河南鑫豫达律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河南明辉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建设西路66号院1号楼12层付1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10192000022341。
法定代表人:姜雪明,职务:总经理。
关于西平县三环联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请执行河南明辉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新郑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17日作出的(2018)豫0184民初25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西平县三环联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8年12月20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18年12月24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分别于2018年12月24日,2019年1月22日,2019年2月12日、2019年5月30日、2019年7月5日提起网络查询,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河南明辉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公司股权、证券、保险、车辆、互联网银行财产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
二、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向河南明辉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三、本院于2019年4月1日向河南明辉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发出传票传唤其2019年4月5日到本院接受询问,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未按照传唤时间到我院接受询问;
四、本院于2019年6月5日前往执行法院所在地(系公司注册地)不动产登记中心和房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河南明辉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房屋财产信息,被执行人河南明辉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在执行法院所在地(系公司注册地)不动产登记中心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在房管中心无房屋财产信息;
五、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向申请执行人西平县三环联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截止约谈时申请人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工程保证金,经核查,该财产线索申报有误,并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
六、本院于2019年9月21日再次对被执行人河南明辉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河南明辉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七、由于被执行人河南明辉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财产报告令要求在期限内报告财产信息,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决定对其纳入失信名单;
八、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及实地勘察发现,河南明辉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处于吊销状态,并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实地勘察发现该公司原住所地址已发生变化,该公司已不在原住所地经营。
截止2019年8月1日本案申请执行人已实际受偿0元。
本院于2019年9月21日对申请执行人河南明辉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做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用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人河南明辉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听取了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河南明辉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听取了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松林
审判员  乔东亮
审判员  王锦程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陆海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