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平县三环联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1721执613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
被执行人***,男,1957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
被执行人西平县三环联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平县柏城镇北大街125号院内。
本院在执行**与***、西平县三环联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豫1721执613号案的执行。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