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川0781执异199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四川海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临园路东段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759710868G。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龙,四川真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杜超,男,生于1984年1月26日,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杜超与被执行人四川海峡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四川海峡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9日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同月20日,四川海峡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异议申请书。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四川海峡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系其自主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被执行人四川海峡建设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