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1702民初17984号
原告:***,男,197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男,1974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济世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海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临园路东段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759710868G。
法定代表人:鲜洪强,执行董事。
被告:四川中环海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荣华南路366号4栋1单元12楼12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2PXEU0T。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中冶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康定街1号2幢六、七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83950087W。
法定代表人:冷铁松,总经理。
原告*长青诉被告***、四川海峡建设有限公司、四川中环海峡建设有限公司、中冶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长青于2022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肖静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正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