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川0781执311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杜超,男,1984年0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
被执行人:四川海峡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759710868G,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临园路东段64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川07民终2572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20)川0781民初5151号民事判决,于2021年09月23日受理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川0781执3110号,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6325239.71元(其中工程款5117424.00元,利息1157653.71元,已预交的一审案件受理费50162.00元;未计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计为59026.00元。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21年10月19日共同确认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6221579.07元(其中工程款5117424.00元,截至2021年10月08日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1053993.07元,已预交的一审案件受理费50162.00元;未计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加倍部分债务利息)。2021年10月26日,被执行人转账6300000.00元至本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
另查明,本院受理原告四川海峡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杜超、*水平、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作出(2021)川0781民初4803号之一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告杜超以(2021)川07民终2572号二审民事判决书中所载明的应收账款650万元(包含工程款本金、利息和费用)。同月20日,本院执行局依据(2021)川0781民初4803号之一民事裁定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以650万元为限冻结被告杜超在本院立案执行的(2021)川0781执3110号案件应收取的执行款,冻结期限为三年,即自2021年10月20日起至2024年10月19日止。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到位的案款已为人民法院尚在审理中的诉讼案件全部冻结,暂无法发放给申请执行人,需要等待相关的诉讼案件结果,本案应当依法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川07民终2572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20)川0781民初515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