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2民初4830号
原告:济南聚多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时代总部基地一区30号101室。
负责人:王学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腾,山东乐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倩,山东乐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天府和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华阳大道三段67号。
法定代表人:任柏橙,职务不详。
被告:四川轩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临园路东段附49号(时代大厦)。
法定代表人:梁勇,职务不详。
被告:四川海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临园路东段64号。
法定代表人:鲜洪强,职务不详。
被告:四川锦顺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石塘镇古井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马宗才,职务不详。
原告济南聚多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四川天府和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轩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海峡建设有限公司、四川锦顺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济南聚多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聚多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撤诉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聚多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752元,由原告济南聚多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计3372元,由原告济南聚多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夷杨颖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彭 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