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781执1437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74年10月11日,住四川省江油市。
被执行人:四川海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川07民终806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四川海峡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9449.3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收益;
二、案件执行费8494元,从被执行人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肖 桃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