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诚达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诸永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与温州诚达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02民初3039号
原告:浙江诸永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小上去天汇园星云地带1幢2303室。
法定代表人:陈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甜甜,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诚达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车站大道云锦大厦C幢303室。
法定代表人:翁雅谷,董事长。
本院在原告浙江诸永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诚达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原告浙江诸永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诉讼费用,亦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浙江诸永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夏晓峰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陈霄
书记员陈伊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