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诚达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诸永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温州诚达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民终5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浙江诸永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天汇园星云地带1幢2303室。
法定代表人:陈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凌振,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晓虹,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温州诚达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车站大道云锦大厦C幢303室。
法定代表人:翁雅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跃伟,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晓,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浙江诸永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温州诚达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9)浙0783民初95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0年3月13日向双方当事人寄送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浙江诸永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3月16日签收。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浙江诸永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故本案按上诉人浙江诸永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浙江诸永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浙江诸永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周俊梅
审 判 员 应 倩
审 判 员 金佳卉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 董亚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