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湘0181执5255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湖南欣盛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欣盛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浏劳人仲字(2020)614号裁决书,已于2020年7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欣盛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50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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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