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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万一与某某、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湘1028民初854号 原告:***(曾用名***),男,汉族,1962年5月27日生,湖南省安仁县人,住安仁县。 被告:***,男,汉族,1972年10月4日生,湖南省安仁县人,住安仁县。 被告:***,男,汉族,1964年8月26日生,湖南省安仁县人,住安仁县。 被告:***,男,汉族,1965年12月31日生,住湖南省郴州市汝城县。 被告:湖南欣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永安街道办事处竹园社区湘秀路24组1号楼3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湖南欣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4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湖南欣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自己的诉讼请求是行使自己的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南欣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94元,减半收取397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