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金三星煤机制造有限公司

湖南金三星煤机制造有限公司、富源县墨红镇洗洋塘煤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0325执1108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金三星煤机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3130077006517318,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乐坪西街丹阳路。

法定代表人:梁建质,经理。

被执行人:******洗洋塘煤矿,注册号为530325100006310,住所地******普冲村委会洗洋塘村。

法定代表人:孙乔红。

本院在执行湖南金三星煤机制造有限公司与******洗洋塘煤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人民法院于2017年06月05日作出(2017)云0325民初7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南金三星煤机制造有限公司支行于2020年08月03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案款人民币17332.50元。申被执行人应依法承担执行费人民币16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本院于2020年08月04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二、本院于2020年08月04日开始,多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信息、网络资金、证券、保险、工商、税务等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

三、本院依法通过***不动产登记管理中心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四、本院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对其生活、居住、财产等情况进行调查,现******洗洋塘煤矿,没有履行能力。

五、本院于2020年09月22日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对被执行人******洗洋塘煤矿的执行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湖南金三星煤机制造有限公司后,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同时本院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其未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额17332.50元未能执行。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洗洋塘煤矿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告知申请人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后,申请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有效财产线索,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云峰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彭文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