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字第627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登盛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组织机构代码:56006242-9
住所地:云南省安宁市建新村**号。
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执行人安宁市永昌钢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段青,总经理
组织机构代码:74145223-1
住所地:云南省安宁市青龙镇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法律顾问处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上列当事人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安民初字第93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1200000.00元、利息140000.00元、案件受理费7800.00元,合计1347800.00元。同日,经本院审查立案执行。在本案的执行过程中,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因被申请执行人无法正常组织生产,处于长期停产状态,且其财产暂无法变现。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2015)**字第62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
审判长 周 洪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