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兴燃气(天津)有限公司

新兴燃气(天津)有限公司、天津市武清区徐官屯街道马庄村民委员会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民终71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兴燃气(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下朱庄街环湖路**智湾广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航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航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武清区徐官屯街道马庄村民委员会,住,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徐官屯街马庄村/div>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4年1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武清区,系由武清区徐官屯街道马庄村村民委员会推荐。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4年8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武清区,系由武清区徐官屯街道马庄村村民委员会推荐。
上诉人新兴燃气(天津)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武清区徐官屯街道马庄村民委员会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4民初110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新兴燃气(天津)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递交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新兴燃气(天津)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兴燃气(天津)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上诉人新兴燃气(天津)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豆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