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兴燃气(天津)有限公司

某某与新兴燃气(天津)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津0115民初767号
原告:***,女,1930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之子),男,195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天津市宝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瀚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兴燃气(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下朱庄街环湖路8号智湾广场2栋407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航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新兴燃气(天津)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