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兴燃气(天津)有限公司

新兴燃气(天津)有限公司与北京博达顺源天然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14民初15442号之四
原告:新兴燃气(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下朱庄街环湖路**智湾广场****。
法定代表人:王汝通,执行董事。
被告:北京***源天然气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振兴路**绿创科技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王保国,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现已结案,原告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北京***源天然气有限公司在本案件作出保全措施所有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长  郭山奇
审 判 员  刘云鹏
人民陪审员  李克红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