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4民初15416号
原告:**,男,1960年8月17日生,回族,住天津市武清区。
被告:新兴燃气(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下朱庄街环湖路8号智湾广场2栋407室。
法定代表人:王汝通,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新兴燃气(天津)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薛长军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张文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