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津0115执1728号
申请执行人新兴燃气(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下朱庄街环湖路**智湾广场****。
法定代表人:王汝通,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邱莎莎,天津航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人孙雪珍,天津航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6年9月24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
申请执行人新兴燃气(天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35573元,执行费437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去向不明,暂无下落,本院通过财产调查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栢力
审判员 杨继伟
审判员 刘宏海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齐一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