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3222民初101号
原告:新疆踏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和田地区墨玉县喀尔赛镇巴格其村5组14号。
法定代表人:米吉提·喀迪尔职务经理
被告:原阳县水利水电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原阳县福宁集镇小吴庄村。
法定代表人:唐永华 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8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隆回县。
原告新疆踏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原阳县水利水电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踏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踏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1.25元,减半收取290.62元,由原告新疆踏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龚高峰
人民 陪 审员 麦麦提·库尔班
人民 陪 审员 萨依普加玛丽麦提图尔荪
二 〇 二 〇 年 三 月 十 五 日
书 记 员 王碧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