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25民初2047号
原告:***,男,195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被告:***,男,1970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被告:***,男,196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被告:黄江滨,男,1986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
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奎,福建欣港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原阳县水利水电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原阳县福宁集镇小吴村庄。
法定代表人:唐永华。
被告:泉州三千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春县石鼓镇石鼓村。
法定代表人:梁露鑫。
被告:陈玉海,男,1980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原告***与被告***、***、黄江滨、原阳县水利水电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泉州三千置业有限公司、陈玉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16元,减半收取计2008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李旭升
人民陪审员 吴长江
人民陪审员 吴华堂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法官 助理 黄芳曼
书 记 员 章鸿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