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阳县水利水电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25民初2047号

原告:***,男,195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被告:***,男,1970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被告:***,男,196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被告:黄江滨,男,1986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

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奎,福建欣港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原阳县水利水电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原阳县福宁集镇小吴村庄。

法定代表人:唐永华。

被告:泉州三千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春县石鼓镇石鼓村。

法定代表人:梁露鑫。

被告:陈玉海,男,1980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原告***与被告***、***、黄江滨、原阳县水利水电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泉州三千置业有限公司、陈玉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16元,减半收取计2008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李旭升

人民陪审员  吴长江

人民陪审员  吴华堂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法官 助理  黄芳曼

书 记 员  章鸿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