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阳县水利水电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新乡巿**区中州钢模租赁部与原阳县水利水电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卫向前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711民初1946号
原告:新乡巿牧野区中州钢模租赁部,经营场所新乡市牧野区定国村平原停车场对面。
经营者:***,女,汉族,1966年2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新乡。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65年3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封丘县,业务经理。
被告:原阳县水利水电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址原阳县城关镇西干道30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向前,男,汉族,1986年3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济源市。
被告:**,男,汉族,1975年3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济源市。
原告新乡巿**区中州钢模租赁部与被告原阳县水利水电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卫向前、**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原阳县水利水电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卫向前、**的起诉,并提交了书面申请,这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乡巿**区中州钢模租赁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计800元,由原告新乡巿**区中州钢模租赁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苗方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