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新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湖北新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1122执54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3年7月出生,汉族,湖北省随州市人,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
被执行人湖北新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18366180-4。
法定代表人刘益定,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园林路。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新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作出的(2015)鄂红安民二初字第00021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协议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1、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向被执行人湖北新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05万元及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本院多次在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在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劵、车辆、工商总局、保险等等财产情况并在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进行了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
3、申请执行人**分别于2019年2月28日,6月26日已在本院领取执行标的款873122.13元,余下部分执行标的款,经本院执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湖北新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益定实施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予以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约谈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湖北新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湖北新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具备其他执行条件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 坪
审判员 吴恒全
审判员 阮新文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万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