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602执98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9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城区。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城区。
申请执行人:江永涛,男,199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宜城市。
申请执行人:杨明波,男,1980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钟祥市。
申请执行人:刘立友,男,1973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宜城市。
申请执行人:刘金平,男,197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宜城市。
被执行人:湖北新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园林办事处湖滨路*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江永涛、杨明波、刘立友、刘金平等共34人与被执行人湖北新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襄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襄劳人仲裁字(2019)第9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提取你单位应支付给被执行人湖北新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资金1053082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郑玉梅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耿皓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