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新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高鹏、余高潮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0602执98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城区。
申请执行人:余高潮,男,198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城区。
申请执行人:***,男,199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宜城市。
申请执行人:***,男,1980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钟祥市。
申请执行人:刘立友,男,1973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宜城市。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宜城市。
被执行人:湖北新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园林办事处湖滨路*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余高潮、***、***、刘立友、***等共34人与被执行人湖北新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襄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襄劳人***(2019)第9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北新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50382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