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潜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824民初2467号
原告:福建腾飞园林古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崇武镇龙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26478847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福建,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市。
原告福建腾飞园林古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才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原告福建腾飞园林古建筑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期间,因***主动履行债务,现福建腾飞园林古建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腾飞园林古建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27元,由原告福建腾飞园林古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