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腾飞园林古建筑有限公司

福建腾飞园林古建筑有限公司与某某才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潜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824民初2467号
原告:福建腾飞园林古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崇武镇龙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26478847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福建,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市。
原告福建腾飞园林古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才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原告福建腾飞园林古建筑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期间,因***主动履行债务,现福建腾飞园林古建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腾飞园林古建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27元,由原告福建腾飞园林古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