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闽0521民初4159号
原告福建腾飞园林古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鑫夔(杭州)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双方签订的《雕塑制作、安装施工合同》约定合同的履行地为浙江省杭州市,并约定双方发生争议可向合同履行地即杭州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合法有效,根据该约定及《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明确双方约定有管辖权的法院为被告所在地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故本案应移送被告所在地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管辖。被告鑫夔(杭州)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鑫夔(杭州)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吴燕芬
书记员 吴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