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闽0521民初4666号
原告惠安县泓阳东方建筑材料商行(下简称泓阳商行)与被告福建腾飞园林古建筑有限公司(下简称腾飞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后,被告腾飞公司在答辩期限内提出反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泓阳商行的经营者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阳、被告(反诉原告)腾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关于泓阳商行请求腾飞公司支付尚欠的货款151833元及相应的利息损失是否应得到支持的问题。结合双方就案涉密封胶问题进行协商等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发票等证据可以认定,腾飞公司现尚欠泓阳商行货款151833元,故现泓阳商行请求腾飞公司支付尚欠的货款151833元,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第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泓阳商行请求腾飞公司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起诉之日起的利息损失,符合法律规定,亦予以支持。二、关于腾飞公司主张应扣除货款48334元并赔偿经济损失754600元的问题。根据泓阳商行提供的送货清单上的送货的地点结合2019年1月20日、2020年间双方的微信聊天截图内容及微谱技术有限公司作出沪微谱[2021]质鉴字第014号密封胶产品质量鉴定报告内容可以认定,泓阳商行出售给腾飞公司用于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中国铁建·云景山语城外墙石材工程项目的密封胶在投入使用后大面积出现开裂、褪色等问题,但因双方均无法提供未使用的案涉密封胶产品样品故沪微谱[2021]质鉴字第014号密封胶产品质量鉴定报告无法确定案涉云韧牌密封胶存在质量不合格的问题即上述产品质量鉴定报告无法证明系因案涉的密封胶本身质量不合格而产生开裂、褪色等问题。虽然上述质量鉴定报告无法确定案涉密封胶本身存在质量不合格的情况,但该鉴定报告对案涉密封胶产生褪色、开裂的原因进行了分析,主要原因系案涉密封胶耐候性较差、对位移能力不做要求,并不适宜在外墙干挂工程中使用。结合泓阳商行提供的密封胶外包装照片、现场勘验笔录、腾飞公司提供的销售单等证据,从泓阳商行提供的密封胶外包装上载明的“产品特性1、单组份,中性固化,使用方便,在4-40℃的温度范围内具有良好的可挤出性和触变性。2、粘结力强、无腐蚀、无需底涂即与大多数建筑材料具有良好的粘结性。3、产品固化后形成耐寒、耐热、无腐蚀的弹性体,具有优异的耐气候、抗老化、耐紫外线、耐臭氧和耐高低温性能,对环境无污染……。主要用途1、各类玻璃、石材幕墙(大理石、花岗岩)、铝板及塑钢等材料间的接缝粘结剂防水密封。2、各类门窗的安装密封。……5、不宜粘结含铜或铜合金的物质。安全须知……3、用户在使用本产品前,应先进行与接触材料的相容性和粘结性试验,确认合格后才能施工操作。4、公司只对产品是否符合质量要求给予保证……。”从上述产品特性的描述可以认定案涉密封胶适宜使用在外墙干挂工程,但实际上从沪微谱[2021]质鉴字第014号密封胶产品质量鉴定报告可以认定案涉密封胶的耐候性较差、对位移能力不做要求,并不适宜在外墙干挂工程中使用,可见该产品实际质量与其产品特性陈述并不符合,不具备产品特性上的使用性能,泓阳商行作为销售者对此应承担一定的责任。腾飞公司依照产品特性的描述将案涉密封胶使用在外墙干挂并无不当,但腾飞公司使用案涉密封胶施工前并未依据该产品安全须知第3点的要求进行粘结性及相容性试验便大面积投入使用,最终导致案涉工程外墙密封胶大面积出现开裂、褪色等问题,对于扩大的损失部分,腾飞公司亦存在一定的责任。因双方对案涉密封胶大面积出现褪色、开裂等问题均存在一定的过错,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鉴于双方在密封胶出现开裂、褪色等问题后进行协商,在此过程中双方均同意扣除相应143箱密封胶的价款48334元并开具了相应的税票,故现在腾飞公司主张应扣除相应的价款48334元,符合双方约定和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关于腾飞公司因使用案涉密封胶导致的经济损失问题。本院经审查腾飞公司提供的脚手架施工合同、建设银行电子回执、泉州市腾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农业银行对公交易明细、福建众博建材有限公司销售清单、建设银行回单等证据欲证明腾飞公司因修复工程花费脚手架、人工、材料费用等合计285745元。本院认为,虽然泓阳商行对腾飞公司提供的上述证据均有异议,认为上述证据系腾飞公司单方制作且相关公司存在关联的情形,但因泓阳商行又不同意启动评估鉴定程序,鉴于案涉密封胶确实存在开裂、褪色等情形,腾飞公司也实际进行了修复并实际产生了损失,故对腾飞公司提供的上述证据予以采纳,从上述证据可以证实,腾飞公司因修复工程花费285745元,但鉴于双方对产生上述损失均存在相应的责任,
且腾飞公司的部分损失也已经通过减少货款进行弥补,故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等因素,本院酌情认定对此修复损失应当由腾飞公司自行承担80%的责任,泓阳商行承担20%的责任即泓阳商行应赔偿腾飞公司经济损失57149元(285745元×20%)。故腾飞公司请求泓阳商行赔偿经济损失754600元,部分予以支持。腾飞公司于2021年5月9日再次申请对经济损失进行评估,本院认为,因案涉工程项目已经由腾飞公司实际进行了修复,实际损失也已经产生,且该工程也已经通过竣工验收,腾飞公司可通过举证证明其修复损失的情况,该次评估申请不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故未予准许。泓阳商行申请追加深圳领上胶业有限公司、泉州德行贸易有限公司、刘礼标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因案涉密封胶已经产品质量鉴定,且腾飞公司对深圳领上胶业有限公司、泉州德行贸易有限公司、刘礼标并未提出诉求,泓阳商行与上述三者属于另外的法律关系,泓阳商行承担责任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泓阳商行可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故本院对泓阳商行的申请未予准许。
综上事实,本院认为,腾飞公司向泓阳商行购买建筑材料(含密封胶)并结欠泓阳商行货款151833元,双方之间建立了买卖合同关系,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有效。现泓阳商行请求腾飞公司支付尚欠的货款151833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因泓阳商行出售的案涉密封胶与其包装上载明的产品用途、产品特性不符合,导致腾飞公司使用案涉密封胶后出现开裂、褪色等问题,泓阳商行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故腾飞公司请求扣除相应的价款48334元,符合双方约定和法律规定,予以支持。综上,泓阳公司的诉讼请求与腾飞公司的第一项反诉请求相互抵扣后,腾飞公司应再支付泓阳商行货款103499元(151833元-48334元)及相应的利息损失。因对腾飞公司在大面积使用案涉密封胶施工前并未依照产品安全须知的要求进行相容性和粘结性试验,在确认合格后才进行施工,导致损失扩大,腾飞公司对扩大的损失存在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泓阳商行承担次要责任,故腾飞公司反诉请求泓阳商行赔偿其经济损失,本院酌情予以认定为57149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第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经审查泓阳商行提供的营业执照、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业务受理单、微信头像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增值税发票、手机信息、送货清单及腾飞公司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结合到庭当事人的陈述,本院对事实认定如下:腾飞公司因承建广西省南宁市青秀区中国铁建·云景山语城外墙石材工程项目需要自2017年开始陆续向泓阳商行购买建筑材料。庄佳华系腾飞公司的员工,其代表腾飞公司与泓阳商行进行交易往来的沟通工作。2017年9月18日,泓阳商行向腾飞公司发送云韧YR888耐候胶(调色)30箱,单价320元,总金额9600元,发南宁刘华峰收;2018年3月16日,泓阳商行向腾飞公司发送耐候石材密封胶定色30箱,单价338元,总金额10140元,厂里直接发工地,佳华微信下单。2018年5月17日、2018年8月17日,泓阳商行分别向腾飞公司金额分别为40898元、47435元的发票。2018年9月26日,腾飞公司支付泓阳商行货款29620元;2018年10月26日,腾飞公司再次支付泓阳商行货款12052元。2018年10月28日,泓阳商行向腾飞公司发送石材耐候胶调色36箱,单价338元,总金额12168元,直接发广西南宁市青秀区王得松;2019年1月8日,泓阳商行向腾飞公司发送元通胶25箱,单价338元,总金额8450元,直接送工地;2019年1月16日,泓阳商行向腾飞公司发送元通916耐候胶20箱,单价338元,总金额6760元,直接送工地。2019年1月21日,泓阳商行的经营者杨主彬向腾飞公司的员工庄佳华发送结算单“福建腾飞园林古建筑公司11月份欠113753元12月份欠22870元共合计欠136623元”,庄佳华回复“没错啊这个单子全部在这边你不用纠结呀”;泓阳商行向腾飞公司的员工庄佳华发送2019年1月8日及1月16日的送货清单并告知“2019年1月份共计15210元,帮我确认下”。庄佳华回复“晚点在忙”。2019年3月7日,庄佳华回复“嗯你开收款收据给我吧”。2018年12月1日,腾飞公司的员工与泓阳商行的经营者杨主彬的微信记录聊天如下:“杨总,那个胶的问题暂时就把胶的不行的退回去,重新调可以的来,其他的问题以后再说,也不用在打电话给工地或者找其他人了。目前是没办法解决的。好的。……你那个胶的工地不要随便去乱弄,到时候害我们整个工地都被甲方查了,你是赔不起的。中铁的那个工地。……还好是月结,如果广西你给人家买现金肯定没法处理,重色的胶哪个厂都不敢保证不退色,白云也不敢保证不退色,广西也确实退色得厉害,主要是退色还有开裂,我们杨总都不敢随便拍板了。这个牵扯太大了,我们做了二三十年的工程第一次出现胶拉问题开裂,退色。”2019年1月20日腾飞公司的员工与泓阳商行的经营者杨主彬的微信记录聊天如下:“白云,永安这么大的厂今年也有出现问题,既然问题出现,要及时处理,不处理要扣款又要押款,生意都没法做了,厂里拖不起,我也拖不起,押款,现在不是有要给你结算了吗这个月都有在付之前押的呀……”2020年4月份左右腾飞公司的员工庄佳华与泓阳商行的经营者杨主彬的微信记录聊天如下:“补143件耐候胶,然后151833元全部结清,我们工地现在没用胶,所以直接把143件箱的款扣掉可以把?可以。那你算下扣掉金额是多少总金额151833-48334=103499我们总金额是151833元,已经扣款143箱金额48334元了,税票是开103499元。之前17点,现在是13点,我已补差3105元你叫我转给王杰洪的。没错好吧,真的会吐血就是开票金额是103499元,你开过来然后到时给你个公司账户你给我们公司转3105元可以吗要付款之前你私户要先退给我们不行,到时候很麻烦这条事我目前先赔,但我也要起诉厂里”。2020年4月27日,泓阳商行向腾飞公司出具金额为103499元的发票。
本案审理过程中,腾飞公司申请对位于广西省南宁市青秀区中国铁建·云景山语城外墙石材工程项目密封胶开裂、褪色等问题进行产品质量及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进行鉴定。本院于2020年12月15日对外委托对案涉密封胶质量及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进行评估鉴定。在此过程中,腾飞公司申请暂缓对经济损失部分进行评估,故本院于2021年2月1日重新仅就密封胶质量问题对外委托鉴定。微谱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0日作出沪微谱[2021]质鉴字第014号密封胶产品质量鉴定报告,该报告载明:1、现场检查情况现场检查发现:密封胶用于建筑外立面下半部分干挂石材的接缝密封,该密封胶普遍存在开裂、发白褪色现象。在外立面显著位置,腾飞公司用其他品牌密封胶对石材接缝进行了修补。对密封胶开裂特征进行检查发现:分别存在横向开裂、内聚开裂、粘结破坏开裂、混合开裂几种特征。对发白褪色的密封胶进行检查,发现其内部存在变色情况。对案涉密封胶和腾飞公司后期修补的密封胶进行现场比对:案涉密封胶较硬、弹性差,后期修补的密封胶较软、弹性好。……综上所述:案涉密封胶未做粘结性测试,无法保证密封胶与基材的粘结性而导致粘结破坏开裂,未做相容性测试,无法保证密封胶是否会与石材幕墙基材或其他装配附件发生化学反应而导致变色;云韧牌石材专用硅酮耐候密封胶的执行标准对位移能力不做要求,无法保证密封胶适应干挂石材的位移量而导致内聚开裂;案涉密封胶大部分出现发白褪色,说明其耐光耐候性较差。本次鉴定花费鉴定费用60000元。2021年5月9日,腾飞公司再次申请对工程质量问题所产生的经济损失进行评估鉴定。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对外委托进行鉴定,但经合议庭合议后本案于2021年7月1日对外终结委托鉴定。
双方争议的焦点:一、泓阳商行请求腾飞公司支付尚欠的货款151833元及相应的利息损失是否应得到支持的问题;二、腾飞公司主张泓阳商行应扣除货款48334元并赔偿经济损失754600元能否得到支持的问题。
一、被告福建腾飞园林古建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惠安县泓阳东方建筑材料商行尚欠的货款103499元及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反诉被告惠安县泓阳东方建筑材料商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反诉原告福建腾飞园林古建筑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7149元。
三、驳回原告惠安县泓阳东方建筑材料商行的其他诉讼请
求。
四、驳回反诉原告福建腾飞园林古建筑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受理费3337元,由原告惠安县泓阳东方建筑材料商行负担1062.3元,被告福建腾飞园林古建筑有限公司负担2274.7元。反诉受理费5673元,由反诉原告福建腾飞园林古建筑有限公司负担5243元,反诉被告惠安县泓阳东方建筑材料商行负担430元。鉴定费60000元,由惠安县泓阳东方建筑材料商行负担30000元,福建腾飞园林古建筑有限公司负担30000元(鉴于该鉴定费已由福建腾飞园林古建筑有限公司交纳,惠安县泓阳东方建筑材料商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该30000元给福建腾飞园林古建筑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吴燕芬
审 判 员 王泽钊
人民陪审员 曾灿其
书 记 员 吴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