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新县兴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赤壁市天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阳新县兴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1281执130号
申请执行人:赤壁市天诚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诚公司),住所地:赤壁市中伙铺镇中伙村**。
法定代表人:何明山,天诚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阳新县兴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兴国建筑公司),住所地:黄石市阳新县兴国镇陵园大道**(兴国镇政府内)。
法定代表人:魏用尤,兴国建筑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59年7月20日生,汉族,住赤壁市车埠镇车埠村****,身份证号:4223231959********。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赤壁市天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阳新县兴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偿还能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鄂1281执13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胡建斌
审判员  文 斌
审判员  何文辉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 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