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新县兴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阳新县兴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鄂1281执86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0年2月24日生,住湖北省赤壁市车埠镇勤俭村,身份证号码:4223021980********。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9年7月20日生,住赤壁市赤马港营里社区,身份证号码:4223231959********。
被执行人:阳新县兴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黄石市阳新县兴国镇陵园大道。
法定代表人:魏用尤,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阳新县兴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依据(2018)鄂1281民初1470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阳新县兴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申请人***37000元及利息,负担诉讼费362.5元,执行费455元,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立案执行后,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当限期如实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报告令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阳新县兴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财产报告令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故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阳新县兴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罚款500元的决定,并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阳新县兴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阳新县兴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虽有银行开户,但账户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被执行人***、阳新县兴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无房产。2019年8月30日,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实地调查,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该案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申请执行人***的涉案债权暂未能实现。
2019年9月4日,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调查材料回执、执行裁定书、笔录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人***与被执行人***、阳新县兴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穷尽调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阳新县兴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鄂1281执86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阳新县兴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恢复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期限限制。被执行人***、阳新县兴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胡建斌
审判员  何文辉
审判员  文 斌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杨 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