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新县兴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阳新县兴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222执766号
申请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阳新县兴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用尤,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阳新县兴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7月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状况通知书,责令在2019年7月5日内履行(2018)鄂0222民初343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阳新县兴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经网络查控、房产局及工商局查明阳新县兴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朱耀涌
人民陪审员  柯愈生
人民陪审员  石 良

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陈 栋